世界華人UFO聯合會章程 | ||
[章程] |
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:本會定名為世界華人UFO聯合會(下稱本會)。英文譯名為: International Chinese UFO Association (ICUA)。 第 二 條:本會為中國各地方UFO研究組織與世界各地華人UFO研究組織、 專家、學者、知名人士 組成的非營利(非牟利)學術團體。 第 三 條:本會宗旨: (1)推動世界華人對UFO及ET的研究興趣; (2)提供世界華人有關UFO及ET的資料信息; (3)從事上述目標的合法事務。 第 四 條:本會主要工作: (1)積極開展UFO相關學術研究,建立UFO相關理論。 (2)培訓UFO學術人才,建立世界華人UFO人才庫。 (3)舉辦UFO相關學術演講,編輯出版UFO相關科普書籍。 (4)蒐集、調查與鑑定UFO現象。 (5)開拓與國際UFO團體的聯繫與合作。 第 五 條:本會于1999年4月22日依香港社團條例第5A(1)條之規定註冊。遵 守香港政府法律辦事。 第二章 會 員 第 六 條: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: (1)個人會員:凡對UFO研究有具體成果的專家或已具學術知名的 學者,且贊同本會第三、四條章程,經理事推荐或個人申請, 由理事會審查通過,即為本會個人會員。 (2)團體會員:凡在當地政府注冊登記的UFO研究團體,並贊同本 會第三、四條章程,經理事推荐或由該會理事長申請,經理事 會審查通過,即為本會團體會員。 (3)榮譽會員:凡對UFO學術有特別貢獻及研究,由理事二人推 荐,經理事會通過,即為本會榮譽會員,並免交會費。 第 七 條:會員權利: (1)有發言權、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,每一會員為 一權。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。 (2)優惠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學術活動和會議。 (3)優惠及優先獲得或訂購本會編印或推荐的UFO相關刊物與資 料。 (4)對本會各機構組織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。 (5)有權參與本會組織的UFO現場調查和研究活動。 第 八 條:會員義務: (1)遵守本會章程,維持本會合法權益。 (2)執行本會決議,積極參與本會各種活動。 (3)繳納會費。 (4)擔任本會委託的任務。 (5)積極參與UFO的產業創辦活動。 第 九 條:未經本會同意,任何會員均不能代表本會。 第 十 條:會員有違反法令、或章程規定、或在外行為影響本會會譽、或不 遵守本會決議時,經理事會決議視情節給予批評、警告或除名。 第 十一 條:會員可以用書面向本會申請退會,但不得請求退還已交的會費。 第三章 組織及機構 第 十二 條: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。 第 十三 條:會員代表大會職權: (1)審查並制訂本會的研究計畫、工作方針及有關決議。 (2)訂定與修改章程。 (3)選舉與罷免理事。 (4)審查理事會的工作計畫、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。 (5)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 (6)議決終止事宜。 第 十四 條: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的會務由理事會主持。 第 十五 條:理事會職權: (1)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。 (2)決議會員的入會或除名。 (3)選舉或罷免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、副秘書長。 (4)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。 (5)制定具体工作與實施辦法,並落實執行。 (6)決定本會設立的辦事機構及各機構負責人的聘任。 (7)籌備召開下屆會員代表大會各種事項。 (8)決定名譽會長、顧問、理事、會員等榮譽稱號的授予或撤 消。 (9)決定其他應執行事項。 第 十六 條:本會設理事會十九人,再由其中選舉七人組成常務理事會,任期 均為四年。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,選舉會長一人、副會長三人。 第 十七 條:理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 (1)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。 (2)因故辭職,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者。 (3)被罷免或撤免者。 第 十八 條:本會設秘書處,置秘書長一人,副秘書長三人,承理事會之命處 理本會日常管理及組織發展、財務管理工作,若有需要可置秘書 及幹事若干人。 第 十九 條:本會先行設立學術委員會、國際事務部、會刊編輯部。日後可視 會務需要,由常務理事會決議再增設其他機構或委員會。 第四章 會 議 第 二 十 條:本會會員代表大會,由會長召集。每四年召開一次,需有2/3以 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。 第二十一條: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大會時,可以用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 代理,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。 第二十二條: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,以出席會員代表的2/3以上決議方能有 效。 第二十三條: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以通信方式召開。 第二十四條: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之召開必須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生效, 其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員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 第五章 經費及財務 第二十五條:本會經費來源: (1)會費:每年50元人民幣(或等值美元)。 (2)事業發展、舉辦活動的收益。 (3)個人或單位的贊助。 (4)政府委託研究的收益。 (5)本會基金及其孽息。 (6)其他合法收入。 本會經費必須用予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中,不得在 會員中分配。 第二十七條: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,在每次大會時,由理事會報告 上年度的工作狀況及財務報告表,並提報下年度的工作計畫及 財務預算表,提大會通過後執行。 第二十八條:本會於終止或解散後的剩餘財產,依社團管理機關規定處理。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章:本章程解釋權屬于常務理事會。若有未盡事宜,由理事會酌 定。 第 三 十 條:若有未規定事項,悉依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 第三十一條:本章程經1999年11月28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生 效,變更時亦同。 |